4月24日上午,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王靜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筱鍇、瞿棟組成的合議庭,成功調解一起涉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至此廣州國際商事法庭首案圓滿辦結。
本案中,廣州國際商事法庭就《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CISG或《公約》)項下的違約方損害賠償及買賣雙方金錢債權的抵銷問題,參考援引了CISG咨詢委員會第18號意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項下的抵銷”,對中外當事人釋法說理,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隨著調解圓滿落幕,中外當事人從關系破裂、對簿公堂到案結事了、重啟合作。
從“獨家代理”到“對簿公堂”
斯洛文尼亞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計算機水冷散熱器材制造商,該公司與廣州某公司簽訂《經銷商協議》,約定廣州某公司為斯洛文尼亞某公司在中國境內的獨家經銷商;任何一方可通知終止協議;協議終止后,斯洛文尼亞某公司可提議回購剩余產品,廣州某公司則有權選擇回購或自行拋售。合作持續幾年后,由于斯洛文尼亞某公司調整公司營銷戰略,遂向廣州某公司發出《撤銷函》終止協議。雙方對剩余貨款、庫存產品回購以及已墊付的產品返修費用承擔等產生爭議,并多次通過郵件磋商無果,斯洛文尼亞某公司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廣州某公司支付貨款及利息,并要求其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廣州某公司則認為,對方未依約履行回購義務,違約在先,故提起反訴,要求斯洛文尼亞某公司履行回購義務,賠償廣州某公司相應損失。
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廣州某公司的反訴,判決支持了斯洛文尼亞某公司的全部本訴請求。廣州某公司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適用國際公約“一攬子”調處
本案系廣州國際商事法庭首案,涉及CISG的適用,具有示范意義。法庭研判認為,雖然CISG沒有明確規定抵銷問題,但《公約》目的在于減少國際貿易法律障礙、提升法律規則適用的統一性和可預見性,《公約》的一般原則可以為買賣雙方之間的抵銷提供規則指引,若雙方債權均產生于可以適用《公約》的合同,受《公約》管轄的債權之抵銷亦應屬《公約》調整范圍。法庭還查閱了CISG咨詢委員會發布的咨詢意見,發現CISG咨詢委員會第18號意見指出,受《公約》管轄的金錢債權,無論是否產生于同一合同,當事人均可依據《公約》的一般原則行使抵銷權,抵銷與支付履行金錢債務具有同等效力。
本案中斯洛文尼亞某公司的貨款債權和廣州某公司的庫存回購款債權均源于《經銷商協議》,存在適用公約予以抵銷的可行性。結合一審法院已經受理本訴的情況,可以在一案中合并處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一方面,計算機零配件行業迭代更新速度快。若要求廣州某公司就庫存回購債權另行起訴,將增加雙方當事人訴累,廣州某公司的庫存產品貶值損失將持續擴大。
另一方面,訴訟對抗容易導致“一案生、合作止”。若法院僅就案辦案,即便能夠了結眼前糾紛,也不利于維護雙方多年來建立的商業合作基礎。
為推動案涉糾紛“一攬子”高效化解,二審合議庭決定調解為首選方案。
實質性化解跨國糾紛
廣州國際商事法庭一方面對接通行國際規則釋法說理,一方面善用“尚和”文化破冰融隙,促進現代國際法治規則與傳統文化交融,為實質性化解跨國糾紛探尋“最優解”。
——引入“法官釋法+調解員穿針引線”的復合調解模式。法庭厘清爭議點,向各方當事人釋明了庫存回購債權與貨款債權抵銷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消除了當事人對國際公約適用的疑慮,為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法律基礎。同時,考慮到高科技快消品行業專業性,法庭委托北京融商“一帶一路”法律與商事服務中心,選擇熟悉國際商貿運作的調解員主持調解。
——創新“化債為機、以合代償”解決方案。通過實地走訪調查、多輪“背靠背”溝通與在線雙語調解,法庭和調解員敏銳捕捉到關鍵轉機:斯洛文尼亞某公司雖已更換股東并重整營銷機制,但仍高度重視中國市場;廣州某公司則擁有寶貴的本地渠道與客戶服務經驗。雙方當事人仍有合作意愿。調解員最終提出“以合代償”的“一攬子”糾紛化解方案,即廣州某公司向斯洛文尼亞某公司支付部分貨款,雙方以合理方式重建合作關系,剩余庫存可以納入未來合作框架中逐步消化,把靜態的債權債務轉化為動態的合作收益。
——推動涉外商事調解智能化、便利化、國際化。為提升調解效率與公信力,雙方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在線調解平臺達成調解協議。為充分保障外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確保其準確理解協議內容,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簽訂了中英文雙語的民事調解協議。協議簽署后,雙方已著手謀劃推進新的合作項目,從“對簿公堂”到“合作拓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長孔慶江說,本案是廣州國際商事法庭“第一案”,意義重大。法庭精準援引國際公約、參考國際權威咨詢意見促調促和,平等保障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力維護了我國企業海外利益,為中外企業深化合作、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注入強勁司法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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