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第3/2026號法律《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該法律自3月24日起生效,旨在進一步保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下稱“合作區”)內澳門居民的雙層式社會保障權益,為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創造更為便利的條件。
根據條文規定,為了確保受惠對象與澳門有較緊密聯系,維護公共財產的合理運用,澳門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任意性制度登錄及非強制央積金政府撥款均有身處澳門最少183日的要求。
本次修法的重點之一,在于明確將澳門居民身處合作區的特定情況,包括將在合作區居住、工作或就讀由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以及因負擔居于合作區的親屬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以外地方工作等原因,納入法定例外情況,以便在處理上述兩項社保權益時,澳門居民身處合作區的期間可視為身處澳門。
同時,將申請社會保障制度疾病津貼所需醫生證明文件的認受范圍擴展至合作區。在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款項提取方面,修訂后的法律允許賬戶擁有人每年可提取款項的次數增至2次。
新條文的落實,有助進一步營造合作區趨同澳門的生活環境,鞏固身處合作區的澳門居民的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權益,更切實地回應居民在區內學習、就業、創業及生活的實際需要。
(記者 黃天儒 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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