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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條例》政策解讀

2026年01月02日 來源:河套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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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經濟特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12月26日通過,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戰略部署的需要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以下簡稱河套合作區)建設。2020年10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明確指出要規劃建設好河套合作區。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對深港協同開發河套合作區提出了明確要求,這是黨中央著眼于新時代豐富“一國兩制”實踐內涵、支持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2023年8月,國務院印發《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以下簡稱《發展規劃》),繪制了河套合作區深圳園區(以下簡稱深圳園區)建設“施工圖”“任務書”“時間表”,有必要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轉化為法規規范,為推進深圳園區高質量、高標準、高水平建設,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制定條例是推動河套打造國際科技創新高地的需要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十五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包括:“科技自立自強水平大幅提高,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河套合作區是目前大灣區內唯一一個以科技創新為主題的重大合作平臺,也是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兩點兩廊”空間布局中的一個重要極點。為加快打造深港科技創新開放合作先導區、國際先進科技創新規則試驗區、粵港澳大灣區中試轉化集聚區,推動深圳園區與香港園區協同創新的格局全面形成,科技創新國際化程度居于全球領先地位,有必要通過經濟特區立法,健全完善深圳園區科研管理體制,促進科技創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動,吸引全球一流科創資源,推動建設國際領先的科研實驗設施集群,建立更加完備的科技創新生態體系,努力推動河套合作區建設成為國際科技創新高地。

  (三)制定條例是在深圳園區探索制度集成創新的需要

  深圳園區區位優勢突出,與香港園區一河之隔,直接跨境接壤,加之深圳園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對封閉,具備探索形成靈活高效、風險可控的跨境科技創新體制機制的天然優勢。有必要充分發揮經濟特區立法創新變通功能,在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前提下,探索科研人員、貨物、資金、數據跨境監管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科研管理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制度創新,構建與國際規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科技創新制度規則體系,打造國際先進科技創新規則試驗區,努力推動深圳園區成為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

  二、主要內容

  《條例》共八章六十四條,聚焦深圳園區三大發展定位,構建深圳園區管理體制,加強深圳園區規劃建設,落實《發展規劃》特殊監管要求,深化深港科技合作,強化服務保障,為深圳園區與香港園區形成協同創新格局提供法治保障。

  (一)構建深圳園區管理體制

  為構建有利于河套合作區建設發展的管理體制,《條例》聚焦全市統籌、深港協作、制度創新,對深圳園區管理體制作出制度安排。一是健全深圳園區建設發展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深圳園區重大事項。二是明確深圳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河套發展署)職責定位,并與香港相關部門建立溝通機制;授予河套發展署制定深圳園區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的權責;確立河套發展署實行靈活的用人體制和薪酬分配機制,允許其聘用符合條件的香港居民為工作人員。三是設立深港兩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的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深圳園區重大議題提供咨詢。四是健全深圳園區財政保障體制,設立深圳園區科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五是建立清單管理,授權河套發展署制定深圳園區產業發展規劃,支持逐步騰退產業發展規劃以外的產業企業,有序導入香港及國際高端科創資源。

  (二)加強深圳園區空間保障

  為解決深圳園區土地資源緊缺難題,保障園區產業發展空間,《條例》立足現有制度基礎,在開發建設方面賦予深圳園區更大自主權。一是規定編制深圳園區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征求河套發展署和轄區政府的意見,并注重與香港園區的規劃銜接。二是規定對需要使用深圳園區土地或者可能對深圳園區發展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立項,應當事先征求河套發展署的意見。三是加強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布局,結合發展需要建設專用口岸、跨河橋梁、碼頭、飛行器起降點、軌道等跨境基礎設施,為創新要素跨境自由有序流動創造條件。四是授權河套發展署統籌深圳園區的產業發展空間,規定深圳園區內政府物業應當為深圳園區的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提供空間保障。五是支持將深圳園區現存的工業、倉儲物流建筑改造成科研建筑,支持新建、改建建設項目為前沿領域預留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調整適用相關技術指標。

  (三)探索特殊監管制度創新

  為落實《發展規劃》提出的分步對福田保稅區和皇崗口岸片區實施特殊監管,構建高度開放的特殊監管體系,促進創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動的要求,《條例》設立“特殊監管”專章,對要素跨境相關制度作出安排。一是便利科研人員進出,對納入備案管理的人員采取“一線高度便利出入境”的通關模式,與國家移民管理局實施支持擴大開放服務高質量發展10項創新舉措相銜接,固化境外人才簽注、簽證及居留許可便利措施。二是對貨物出入境實施“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的監管模式,并明確支持深圳園區符合條件的科研主體開放共享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三是與《海關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若干措施》相銜接,規定符合條件的科研貨物以及研發產品,可以采用專人攜帶等方式便捷進出深圳園區,對符合條件的進口自用科研貨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規定對已經獲得香港生物物質許可,且用于深港聯合科研或者關聯科研的特殊物品優先辦理衛生檢疫審批。四是明確跨境專用通道車輛通行憑證申辦程序。

  (四)深化深港科創合作

  為進一步激發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動能,《條例》對科研項目及科研經費管理、科研主體合作、科研資金支持等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健全與香港和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科研項目管理機制,探索更加靈活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探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獨立申報科技創新計劃項目。二是建立深圳園區創新容錯機制,對于以深圳園區科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開展的科研項目,經評估論證科研主體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但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結題。三是加強深港澳科研主體合作,支持深圳園區內科研主體與港澳科研主體共建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明確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香港公營科研機構可以聯合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共同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四是創新科研經費監管機制,允許本市財政資金跨境支持香港園區的科研項目;明確深圳園區科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開展的科研計劃可以采用港澳以及國際科研管理規則,并依據港澳審計規則出具審計報告;支持社會力量在深圳園區設立科學基金、與香港創投資本共同設立創投基金。五是支持在深圳園區從事人體干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的開發和應用;支持深圳園區的醫學技術平臺與醫療機構聯動開展臨床研究協作,布局建設細胞與基因治療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所需的支撐平臺與創新載體。六是構建區域聯動格局,規定深圳園區加強與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光明科學城等重點區域的科技合作、設施共享、政策聯動。

  (五)加強園區服務保障

  為提升園區服務保障水平,《條例》聚焦引才用才、數據流動等方面進行制度設計。一是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務平臺,支持香港公共服務機構在深圳園區提供服務。二是建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人才制度,支持采用更加靈活的方式引進海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和緊缺人才;加強外國人辦理來華工作許可和出入境手續便利服務,推進工作許可、簽證與停居留聯審聯檢;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臺和外籍人士擔任深圳園區事業單位等機構的負責人;允許已在香港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香港居民持相關證明免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三是促進數據安全流動,支持深圳園區制定和實施數據跨境負面清單,建設運營國際數據專用通道,建立國際信息通信設施和保障平臺。

  (六)營造國際化法治環境

  為在深圳園區逐步構建銜接香港、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提供國際化一流的法治保障,《條例》結合科技創新活動的需要,優化深圳園區法治建設。一是完善爭議解決方式,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為在深圳園區內注冊的港資、澳資企業的,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并且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協議選擇適用香港、澳門法律解決合同糾紛以及協議選擇香港、澳門為仲裁地。二是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糾紛解決機制,支持深圳園區引入和培育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國際仲裁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參與辦理深圳園區涉外案件。三是加快推進國際化、專業化法律服務業發展,支持境外律師事務所在深圳園區設立代表處,支持境外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依法開展聯營,為科研機構、企業和個人提供國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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