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和交通運輸工程專業國際人才職稱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印發單位: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日期:2025-10-10
文號:穗南人社〔2025〕66號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和交通運輸工程專業國際人才職稱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局、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運輸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運輸局
2025年9月26日
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和交通運輸工程專業國際人才職稱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進一步暢通建筑和交通運輸工程領域國際人才在廣州市南沙區(以下簡稱“南沙區”)的職稱評價渠道,促進國際職業資格與我國職稱制度有效銜接,加快推進南沙國際化人才特區和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根據國家和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部署以及《廣東省建筑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南沙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述“國際人才”包括境外人才(含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居民),以及依法依規取得《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和交通運輸工程專業國際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附件1)內國際職業資格證書且證書在有效期內的境內人才。
《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和交通運輸工程專業國際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南沙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時動態調整。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廣州市范圍內從事建筑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或交通運輸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國際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第四條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南沙區國際人才職稱評審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南沙區建設、交通運輸行業的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建筑工程、交通運輸工程專業國際人才職稱評審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南沙區政府其他有關職能單位配合實施。
第五條南沙區建設、交通運輸行業的主管部門分別按省有關規定設置本專業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由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職稱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受組建單位委托承擔職稱評審權限內的審核、公示、受理舉報、核查等職能,組織實施職稱評審具體工作,接受所在行業主管部門和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本辦法所涉及的建筑和交通運輸工程領域職稱評審范圍應與經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范圍一致。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國際人才可申報三個層次五個等級的工程技術職稱,具體為:
初級職稱:技術員、助理工程師;
中級職稱:工程師;
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第八條國際人才在南沙區申報建筑或交通運輸工程領域職稱評價業務,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副學士學位、高級文憑等境外相當學歷(學位)及以上學歷(學位);
(五)從事建筑工程或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方向的科研、規劃、勘察(含測量)、設計、咨詢、造價、施工、管理、監理、監督、檢測、監測、試驗、養護、生產、安全等技術工作。
第九條國際人才在南沙區申報建筑工程領域各等級職稱,還應符合《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工程專業國際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附件2)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國際人才在南沙區申報交通運輸工程領域各等級職稱,還應符合《廣州市南沙區交通運輸工程專業國際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附件3)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國際人才申報職稱,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和繼續教育不作要求。
第十二條國際人才申報職稱,其在境外工作期間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作為有效工作經歷,取得的業績成果、公開發表的論文著作等,可作為有效業績成果和學術成果。
第十三條境外人才取得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歷后首次申報評審職稱,從事本專業對口專業技術工作分別滿10年、7年和2年,符合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可直接申報高級工程師;從事本專業對口專業技術工作分別滿15年、12年和7年,符合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可直接申報正高級工程師。
第十四條獲得《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和交通運輸工程專業國際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內國際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工程專業國際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或《廣州市南沙區交通運輸工程專業國際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關于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國際人才,可按照對應關系申報同級或高一級職稱。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國際人才申報職稱評審,應按照職稱評審委員會當年度評審通知要求,提供足以說明自身專業技術工作能力、學術理論水平的業績成果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對于可通過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或政府部門官方網站核驗的,可作出說明后免予提交該項材料):
(一)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申報表(含專業技術工作業績);
(二)專業技術項目完成情況;
(三)專業技術成果及獲獎情況;
(四)與工作內容、申報專業相關的著作、論文、主題報告、技術研究報告、產業報告等;
(五)學歷(學位)證書,境內外職業(執業)資格證書,相關專業協(學)會、社會組織會員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證明,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證明等材料;
(六)評委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申報人按照《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和交通運輸工程專業國際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需有兩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或在我國高等院校相關專業院系擔任正教授職務人員推薦。
第十七條國際人才申報職稱,由所在工作單位(優先)或其提供專業技術服務項目實施單位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審核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審核,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逐級上報。
第十八條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職稱申報點,受理國際人才職稱申報材料。申報點在權限范圍內對申報人材料進行審核,按相關程序報送至相關主管部門(單位)和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九條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和申報條件對申報人材料進行審核。
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二十條職稱評審委員會可設立國際人才評議組,按照規定的評審權限、范圍、程序,依據《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工程專業國際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廣州市南沙區交通運輸工程專業國際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等標準,對國際人才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進行評議、認定。
第二十一條職稱評審委員會可按照專業組成若干國際人才評議組,每個評議組評審專家不少于3人,可結合評審實際設置一定比例的國際評委或專家參與評議。國際評委和專家為界內享有公認聲譽,在相關領域作出顯著貢獻的專家。
第二十二條評審會議可采用個人述職、面試答辯、論文著作鑒定、專業學術評議、成果作品評鑒、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
國際人才參加高級職稱評審必須實行面試答辯,其他層級評審是否實行面試答辯由評委會辦公室報評委會組建單位決定。
申報人無法參加現場面試答辯的,可以申請網絡面試答辯。
第二十三條其他職稱評價未明確事宜按照《廣東省建筑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以及廣東省、廣州市職稱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充分運用隨機抽查、定期巡查、重點督查、質量評估、專項整治等多種方式,通過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具體形式,有效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篩查等信息技術手段,對職稱評審全過程實施監管。
第二十五條實行職稱申報誠信承諾制度。申報人在提交職稱申報材料時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等進行承諾,承諾不實的,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申報人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作為以后申報評審職稱的重要參考,通過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核實即由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予以撤銷。
(一)明知不符合職稱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
(二)在職稱評審中提供虛假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等;
(三)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實行評審專家誠信承諾制度。評審專家在開展職稱評審時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對履行評審職責、公平公正評審等事項作出承諾。評審專家存在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取消評審專家資格,通報其所在單位,并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一)違規對外公布評審專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
(三)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
(四)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
(五)在評議、打分、投票等環節存在明顯不公;
(六)利用評審專家身份違規為他人職稱評審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與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存在利益交換,不能正確履行評審職責;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存在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記錄期限內不得從事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依法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對職稱申報評審材料進行審核;
(二)未按規定選取評審專家,違規對外泄露評審專家信息,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的未及時處理;
(三)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
(四)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
(五)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
(六)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他人職稱評審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 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評審單位存在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工作提醒,責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響。評審單位存在下列兩項以上違規行為的,評審管理松散、把關不嚴,導致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由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工作約談,責令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響。
(一)制定的職稱評審辦法、評價標準、評審程序等與《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等國家職稱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
(二)未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要求規范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未按規定核準備案或者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
(三)評審專家管理不規范,推薦遴選、培訓考核、退出懲戒、責任追究等機制不健全;
(四)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材料審核職責,放縱、包庇或者協助申報人弄虛作假;
(五)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
(六)組織職稱評審或者委托評審不符合國家職稱政策要求,評審結果未按規定備案;
(七)利用職稱評審權限壟斷申報評審渠道,未按規定作出回避決定,人為操控評審過程或者評審結果,巧立名目高額收費,與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存在利益勾連等;
(八)對舉報投訴的問題線索未及時調查核實,申報人申請復查、投訴渠道不暢通;
(九)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履行國際人才申報職稱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的單位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材料審核、推薦職責,放縱、包庇或者協助申報人弄虛作假;
(二)未按規定進行申報材料公示,對公示有異議或者投訴舉報問題未及時調查核實;
(三)未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及時上報申報材料;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局、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附件:1.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和交通運輸工程專業國際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
2.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工程專業國際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3.廣州市南沙區交通運輸工程專業國際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附件:
1. 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和交通運輸工程專業 國際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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