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關于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申報指南》的通知
印發單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
發布日期:2026-01-29
文號: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 2026年1月28日 第1/2026號經濟發展局規范性文件
關于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申報指南》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已經合作區執委會審定通過。結合實際,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制定了《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申報指南》。現將上述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
2026年1月28日
第1/2026號經濟發展局規范性文件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進一步促進琴澳兩地會展產業的發展,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會議展覽平臺,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總體方案》及《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動會展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商務廳字〔2021〕26號),結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展覽”是指集展示產品、技術和服務、拓展銷售渠道、傳播品牌理念、投資洽談交流為一體的展覽項目,不包括書畫攝影展、成就成果展、訂貨會。其中消費類展覽是指以最終產品為交易對象、以企業或個人為參展商、以最終消費者為觀眾、以B2C為主要交易方式的展會。
(二)“展覽總面積”是指直接用于展覽活動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餐飲、辦公、倉儲及貨物裝卸等區域。
(三)“場地租金”是指由場館方向主辦方實際收取、直接用于展覽活動的所有場地的租金,不包括餐飲、辦公、倉儲及貨物裝卸等區域的租金。
(四)“宣傳推廣費用”是指在國內外報刊、廣播、電視、戶外媒體、網絡媒體等傳媒渠道上投放的會議或者展覽宣傳廣告費用,費用應當產生在會展活動舉行前九個月至活動舉行后一個月內。
(五)“展臺”是指展覽會上用于展示活動的結構單元。
(六)“展臺數量”是指按照實際履行參展合同的展臺凈面積之和除以九平方米核算得出的展臺個數,其中戶外面積按照室內面積的百分之五十計算。
(七)“品牌展覽”是指具有領先地位和重要影響力,其名稱、標識或者其組合形式形成獨特印象,滿足本辦法《品牌展覽認定標準》評分要求的展覽會。
(八)“學術會議”是指由學會、學術機構、科研團體、高等院校等主辦,圍繞特定學科領域的前沿理論、研究成果、技術創新等在合作區室內會議場地開展交流探討的會議活動。參會者多為專家學者、科研人員等,以論文發表、學術報告等為主要交流形式。
(九)“行業會議”是指由行業協會、商會或相關組織為凝聚行業力量、共商行業發展而在合作區室內會議場地舉辦的會議。參會者多為行業企業代表、上下游產業鏈從業者等,通過主題演講、研討對話等為主要交流形式。
(十)“企業會議”是指由企業為自身經營管理、業務推進等目的組織的在合作區室內會議場地會議。包括企業內部的戰略規劃會、工作總結會,以及面向外部的新品發布會、客戶答謝會等,參會者根據會議性質確定。
(十一)“國際性組織”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世界貿易組織(WTO)、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世界投資促進機構協會(WAIP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世界新聞學會(IRI)、國際通信衛星(INTELSAT)機構、國際廣播電視組織(IRTO)等國際經濟及學術組織(納入《國際組織年鑒》中的國際性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
(十二)“重點產業”是指《總體方案》引導發展的重點產業,主要為文件中提及的科技研發和高端制造產業、中醫藥等澳門品牌工業、文旅會展商貿產業、現代金融產業相關領域。
(十三)“會展企業”是指主辦、場館、服務類會展企業,且當年產生主營業務收入應以會議或者展覽相關業務為主要部分(在主營業務收入中占比超過百分之五十),其中:
1.“主辦類會展企業”是指會議或者展覽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
2.“場館類會展企業”是指具有一定規模的展覽、會議場地(以舉辦展覽活動為主要功能的永久性建筑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且具有為會議或者展覽提供配套服務的功能,并配置規范服務和管理的專業人員的單位;
3.“服務類會展企業”是指為會議或者展覽提供服務的組織。經營范圍涉及展臺設計搭建、展品運輸、現場會務服務,不含金融保險、餐飲酒店及旅行社等相關產業單位。
(十四)“主辦單位”是指組織、策劃、運營會議或者展覽,在法律上是會議或者展覽的權利人,并對會議展覽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組織。
(十五)“承辦單位”是指受主辦單位委托,具體承擔會議或者展覽的組織、策劃、實施與管理,并承擔會議或者展覽主要經濟責任的組織。
(十六)“主營業務收入”是指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為準的收入。
(十七)“與合作區會展企業具有關聯關系的澳門會展企業”是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依法設立,依法繳納稅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補充稅、營業稅)或者依法免稅,由合作區企業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區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公司。
(十八)“一會展兩地”是指同一個會展活動中的會議或者展覽在合作區與澳門聯動舉辦,且一般兩地會議或者展覽的舉辦時間應有所重疊或者相差小于一天。其中,“一會兩地”是指同一個會議在合作區與澳門聯動舉辦;“一會一展”是指同一個會展活動中的會議或者展覽,分別在合作區或者澳門舉辦。
(十九)“不低于”“不少于”“不超過”“以上”“以下”是指包括本數的數目。
第三條
非消費展覽項目補貼
對在合作區舉辦的單次非消費類展覽項目,展覽總面積不少于二千平方米,且展臺數量不少于五十個的,按照以下條件發放補貼:
(一)按照場地租金總額給予百分之五十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四十萬元;
(二)按照宣傳推廣費用總額給予百分之三十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四十萬元;
(三)按照展臺數量,按每個展臺五百元的標準給予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七十萬元。
對同一個非消費類展覽項目補貼總金額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
如因合作區內展覽場館面積、硬件配套等條件限制,而無法在合作區內舉辦,選擇在澳門或者珠海舉辦的展覽項目,展覽總面積需達五千平方米以上,且展臺數量一百二十個以上。
第四條
消費展覽項目補貼
對在合作區舉辦的消費類展覽項目,依據澳門企業或者合作區內企業參展商的展臺數量,按照每個展臺五百元的標準予以補貼。
對同一個消費類展覽項目補貼總金額不超過二十萬元。
第五條
品牌展覽獎勵
培育品牌展覽。對在合作區創辦,且成功舉辦一屆以上,并承諾在合作區連續舉辦三屆以上,展覽總面積達一萬平方米以上、展臺數量四百個以上的展覽,并滿足《品牌展覽認定標準》得分六十五分以上的,在獲得品牌展覽認定當年,給予四十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引進品牌展覽。對引進合作區舉辦的品牌展覽項目,展覽總面積達到一萬平方米以上,并滿足《品牌展覽認定標準》得分六十五分以上,按照以下標準給予合計不超過四十萬元的獎勵:
(一)展覽總面積在一萬平方米及以上,給予十萬元獎勵;
(二)展覽總面積每增加一萬平方米,增加五萬元獎勵,獎勵金額上限不超過四十萬元。
國際認證展覽。對在合作區舉辦、且已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The Global Association of the Exhibition Industry,以下簡稱UFI)認證的展覽項目,給予二十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申請人只能就同一展覽項目申請上述三類展覽中一個類別的獎勵。
第六條
會議項目補貼
對在合作區召開的學術會議,參會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與會者須在合作區酒店住宿至少一晚,按每人六百元標準給予補貼,每場會議補貼金額上限為一百萬元。
對在合作區召開的行業會議,參會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與會者須在合作區酒店住宿至少一晚,按每人五百元標準給予補貼,每場會議補貼金額上限為七十萬元。
對在合作區召開的企業會議,參會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與會者須在合作區酒店住宿至少一晚,按照每人四百元標準給予補貼,每場會議補貼金額上限為五十萬元。
第七條
國際性會議補貼
在滿足本辦法第六條的基礎上,另外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按每人八百元標準給予補貼,每場會議補貼金額上限為一百萬元:
(一)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nternational Congress and Conven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ICCA)統計的;
(二)參會人員來自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不含澳門、香港、臺灣)或者國際性組織、參會人數達一百人以上,外國與會人員占百分之二十以上。
同一參會人員,同時具有多個國家(地區)或者國際性組織身份,僅統計為一個國家(地區)或者國際性組織。
對在合作區舉辦,且已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統計的會議項目,給予二十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一個會議項目只能申請一次。
第八條
重點產業會展項目補貼
對項目題材屬于《總體方案》鼓勵發展的重點產業的會議及展覽項目,補貼標準以及最高限額可在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一會展兩地”模式補貼
經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認定符合“一會展兩地”創新模式的會展項目,可在當年符合申請條件的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的基礎上,按補貼金額及最高限額上浮百分之三十。本項補貼需與其他針對會議或者展覽項目的補貼一并申請,單獨提出的不予受理。
(一)“一會展兩地”項目須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主展覽設于合作區,合作區展覽總面積需達到二千平方米以上、展臺數量五十個以上,且澳門展覽總面積需達一千平方米以上、展臺數量三十個以上;
2.主展覽設于澳門,澳門展覽總面積需達到五千平方米以上、展臺數量一百二十個以上,且合作區展覽總面積需達到一千平方米以上、展臺數量三十個以上。
(二)“一會兩地”須滿足在合作區及澳門的會議參會人數均需分別達到一百人以上。
(三)“一會一展”項目須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會議參會人數需達一百人以上;
2.展覽總面積需達到二千平方米以上;
3.展臺數量五十個以上。
(四)為鼓勵“一會展兩地”項目的舉辦,往來琴澳場地之間的交通費用,按照每臺旅游巴實際費用的百分之八十比例、不超過一千元每天的標準給予補貼。
第十條
會展企業營收增量獎勵
對符合要求的合作區會展企業,分別按以下條件給予獎勵:
(一)對首次營收達到一千萬元的合作區會展企業,給予二十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對合作區會展企業,申請當年會展相關主營業務收入較上一年度同比增長百分之十以上,且申請當年在合作區舉辦過一場以上會議、展覽活動,按其當年會展相關主營業務收入的百分之二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獎勵上限為八十萬元。
第十一條
會展企業國際認證獎勵
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對在合作區實質性經營并首次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或者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認證的會展企業,給予二十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會展培訓課程籌辦補貼
對在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備案,由合作區注冊的會展行業組織、專業培訓機構、會展企業聯合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國際展覽及項目協會(IAEE)、中國貿促會(國際商會)、國家級會展行業協會等權威會展組織,在合作區舉辦的高端會展人才培訓項目,按其實際產生的場地租賃費、講師授課費、培訓宣傳及資料印刷費、培訓項目授權費總額的百分之八十給予補貼,每一培訓項目補貼上限為二十五萬元。
培訓課程需為非學位制課程;若課程分多個單元,首個單元起始日期與最后一個單元結束日期的間隔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高端會展人才培訓項目包括但不限于CEM CHINA注冊會展經理課程、UFI-VMA展館管理課程、UFI-EMS展覽管理學院高級會展管理認證課程、UFI認證專業人士(UCP)等。
第十三條
會展專業人才培訓補貼
對合作區會展企業的全職員工,參加當年度或者上年度會展相關培訓課程并獲得資質證書或者課程證書后,可按實際繳納培訓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申請補貼,每人補貼不超過八千元,且僅限申請一次。
與合作區會展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澳門會展企業全職員工,參照本條規定申請補貼。
申請該項補貼的申請人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全職勞動合同,且補貼審核通過時勞動合同仍在有效期內。提交申請時,申請人須在合作區連續繳納社保及個人所得稅滿六個月(與合作區會展企業有關聯關系的澳門會展企業全職員工,須連續繳納職業稅滿六個月;退休返聘人員、外籍及港澳臺員工可免繳社保)。
會展企業為全職員工申報的培訓課程,須為非學位制且非企業內部自行籌辦的培訓。課程若分為多個單元,首個單元起始日期與最后一個單元結束日期的間隔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課程舉辦單位應為會展行業協會、商會、學會、研究院等專業機構,其業務范圍需包含“培訓”,且該課程在會展業界具有較高認可度。
培訓費用僅限培訓報名費、培訓費、證書費,不含差旅、住宿等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參展商補貼
對合作區企業或者機構,參加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正式對外發布展會活動清單內的展覽活動,給予參展費、場地租金、搭建費補貼。
參展費及場地租金補貼,按實際支付場地租金及參展費的百分之五十給予補貼,申請人作為參展商單次補貼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搭建費補貼,按照展覽面積三十六至九十平方米,補貼五萬元;展覽面積九十以上至二百平方米,補貼十萬元;展覽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補貼二十萬元,但補貼額度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的搭建費用。
第十五條
觀展或參會差旅補貼
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正式發文組織參加的展會活動,合作區企業以專業買家、專業觀眾身份參與的,給予觀展或者參會差旅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次數不超過二次、補貼在合作區繳納社保的員工不超過二名。
參加粵港澳以外的國內展會活動的,每人每次補貼一千五百元;參加亞洲地區(含臺灣省,不含港澳)的國外展會活動的,每人每次補貼三千元;參加亞洲地區以外的國外展會活動的,每人每次補貼五千元。
第十六條
支持拓展葡語及西語國家市場
合作區會展企業在合作區舉辦的會議項目,葡語及西語國家與會者占全體與會者超過百分之十(不含持有澳門身份證或簽發地為澳門的葡語及西語國家與會者),在第六條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五十。
合作區會展企業在合作區舉辦的展覽項目,葡語及西語國家參展商占全體參展商超過百分之十(不含持有澳門身份證或者簽發地為澳門的葡語及西語國家參展商),在第三條、第四條的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五十。
對合作區企業參與在葡語及西語國家舉辦的展會活動,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五十。
第十七條
展覽項目智慧化應用補貼
對通過應用5G通信技術、3D輕量化展示、VR技術、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區塊鏈、元宇宙等一種或者多種智慧化技術的,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模式的展覽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中智慧化技術實際投入費用的百分之四十五,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
本項補貼的申請,應當與針對展覽項目的第三條、第四條申請一并提出,如單獨提出則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綠色低碳展覽補貼
對展覽項目中,展臺的凈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符合《綠色展臺評價指南》(GB/T41129-2021)相關標準的,給予十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為響應“3060”雙碳目標,鼓勵主承辦方透過碳抵消措施,打造實現“碳中和”專業展覽,展覽獲得國家相關碳交所機構認證的,按實際支付認證費用的百分之五十給予補貼,單次補貼金額不超過三萬元。
本項補貼的申請應當與針對展覽項目的第三條、第四條補貼申請一并提出,如單獨提出則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支持開展琴澳會展交流活動
對由合作區會展相關企業或者機構與澳門社會團體聯合,在合作區舉辦的會展論壇、會展推介、會展產業對接等交流活動,經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備案認定,參加活動人數達五十人、一百人以上,且澳門社會團體參與人數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分別按照活動實際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給予最高不超過十萬元、二十萬元的獎勵。
本條所稱“活動實際投入”是指申請單位舉辦該活動所實際發生的支出費用總額,包括場地費、宣傳費、人員勞務費、交通費及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認可的其他合理費用等。以上費用應以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活動投入總額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單一活動限一家企業或者機構申請獎勵,活動由兩個以上企業或者機構聯合開展的,原則上由活動開展前已向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備案的企業或者機構申請。本項申請不可與第六條至第九條疊加享受。
第二十條
申請要求
申請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扶持的項目,若因展覽場館面積、硬件等條件限制無法在合作區內舉辦,其展覽部分可選擇在澳門或者珠海舉辦,但展覽需冠名“橫琴”。其中,對展覽在珠海舉辦的,除展覽外的其他活動(含會議、論壇、研討會及主辦單位組織的基于展覽延伸的社區導覽、考察等各類活動)須在合作區內舉辦;對展覽在澳門舉辦的,除展覽外的其他活動(含會議、論壇、研討會及主辦單位組織的基于展覽延伸的社區導覽、考察等各類活動)可在澳門或合作區內舉辦。
申請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九條扶持的申請人,須符合第2/2023號執行委員會規范性文件《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規定的實質性運營條件;申請第三條至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扶持的,申請人須為相關會展活動或培訓課程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或獲主承辦單位授權的活動服務單位;申請第六條、第七條補貼扶持的,不可同時申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不可疊加申請;申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補貼扶持的,由申請人所屬企業代其員工進行申請。
申請人在申報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請本辦法相關獎勵和補貼:
(一)在“信用中國”平臺被列入任一失信名單;
(二)在經營活動中,因違反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消防安全、稅務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而受到行政處罰,且該行政處罰事項屬《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規定中納入聽證適用范圍的。
如同一扶持項目有多個符合申報條件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和活動服務單位,相關單位應當自行協商,確定其中一個單位作為申請人進行申報。
第二十一條
申報流程
合作區經濟發展局組織受理申請(具體以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申請主體應當按規定提交申請,未按規定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具體流程如下:
(一)申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每年發布扶持資金申報指南,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資金申報工作。申請人根據本辦法以及相關申報指南要求,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規定的申報材料。
(二)受理。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在收到申報材料后的十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齊的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齊備的,準予受理。
(三)審核。合作區經濟發展局組織評審小組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等方面進行審核,并結合現場考察情況,得出審核結論。
(四)資金審定。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根據審核結論,確定資金扶持方案。
(五)公示。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將擬扶持名單和金額在合作區官方網站公示七個工作日。
(六)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扶持條件的展覽、會議及培訓課程項目需要下列前置流程:
(一)備案。申請人應在項目舉辦前至少一個月將項目備案表、申報委托函、項目策劃方案及預算提交至合作區經濟發展局進行備案。
(二)現場核實。申請人在相關會展項目舉辦前至少五個工作日,持項目備案表向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提出項目現場核實申請。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在項目舉行期間派核實人員至項目現場進行核實,核實完成后由核實人員和申請單位代表在現場核實報告(一式兩份)現場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適用規則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申請人在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政策扶持和優惠,但是由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以及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各條款之間或者本辦法與合作區出臺的其他政策及上級單位要求合作區財政承擔或者配套的同類政策有重復、交叉的,申請人擇一進行申請,不得重復申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三條
資金來源
本辦法所需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區專項資金預算中安排。
屬于政府采購的會展項目,或者通過政府委托、合作等方式,有政府財政資金參與投資的會展項目,不可以享受本辦法各類項目相關的補貼或者獎勵。
第二十四條
資金監督
申請人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扶持資金的,一經查實,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本辦法扶持;對已收到扶持資金的,要求退還已取得的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本辦法所涉及的補貼和獎勵均為稅前標準,獲得扶持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相關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申請人已申請珠海市會展專項資金或者澳門會展專項資金,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措施,另有規定除外。如有違反,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將追繳已發放的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且申請人在本辦法有效期內不得再依照本辦法申請相關補貼或者獎勵。
第二十五條
組織實施
本辦法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2026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之日,符合本辦法扶持條件的,可按照2026年申報指南申請。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申報指南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扶持辦法》),制定本申報指南。
第二條
主管部門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負責組織實施《扶持辦法》,具體承擔接收申請、評審并確定補貼獎勵等工作,申報單位應當向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提交申報材料。
第三條
申報流程及前置程序
一、一般申報流程
(一)申報。申報單位根據《扶持辦法》以及本申報指南相關要求向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提交規定的申報材料。若存在特殊情況需補充材料佐證申報項目真實合規的,須按審核人員要求提交規定范圍外的補充材料。
(二)受理。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在收到申報材料后的十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補齊的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齊備的,準予受理。
(三)審核。合作區經濟發展局組織評審小組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等方面進行審核,并結合現場考察情況,得出審核結論。
(四)資金審定。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根據審核結論,確定資金扶持方案。
(五)公示。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將擬扶持名單和金額在合作區官方網站公示七個工作日。
(六)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二、展覽、會議及培訓課程項目所需前置程序
(一)備案。申報單位應在項目舉辦前至少一個月向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提交相關材料(詳情見本指南第四條第一款)進行備案。
(二)現場核實。申報單位應在項目舉辦前至少五個工作日,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專項資金申報會展項目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模板見附件1)及其他相關材料(詳情見本指南第四條第二款)向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提出項目現場核實申請。
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在項目舉行期間派核實人員至項目現場進行核實,核實完成后由核實人員和申報單位代表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專項資金申報展覽項目現場核實表》(以下簡稱《核實表》,模板見附件4)(一式兩份)上進行現場簽字確認。
若申報單位對現場核實情況有異議,應在現場及時與核實人員進行充分溝通,詳細說明異議理由。經溝通后,若仍對核實結果持有不同意見,申報單位可在《核實表》上注明具體異議內容,并簽字確認。但申報單位拒絕簽字且未合理說明拒絕原因的,可能會被視為不通過現場核查,該拒絕簽字行為及現場核實情況將作為后續審核的重要依據,由此可能導致無法順利獲得會展產業發展扶持專項資金,相關后果需由申報單位自行承擔。
第四條
備案及現場核實申請所需申報材料
一、備案所需提交材料
(一)《備案表》(附件1);
(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專項資金申報委托函》(以下簡稱《委托函》,模板見附件2)。申報會展培訓課程籌辦補貼無需提交此項;
(三)項目策劃方案(格式及內容要求見附件3)。申報會展培訓課程籌辦補貼無需提交此項;
(四)項目費用預算(格式自擬,需要列明各項費用細項)。申報會展培訓課程籌辦補貼無需提交此項。
二、現場核實申請所需提交材料
(一)基本材料(各類項目均需提交)
1.《核實表》(附件4);
2.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
(二)展覽項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展覽平面圖(需體現參展商名稱、展品、展臺序號、是否特裝展臺、展臺凈面積等關鍵信息);
2.參展商名單(需體現參展商名稱、展品、展臺序號、是否特裝展臺、展臺凈面積、參展商國籍等。參展商國籍應與參展合同中參展商地址一致,如存在不一致,應以參展商自我申明的國籍為準,且提供能證明其合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主體資格文件復印件);
3.智慧化應用實施方案(申請展覽項目智慧化應用補貼需提供)(格式自擬,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實施方情況、擬實施的智慧化技術、實施必要性與可行性、預期效果與收益等);
4.綠色低碳實施方案(申請綠色低碳展覽補貼需提供)(格式自擬,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實施方情況、綠色展臺數量、擬使用材料、針對“再使用/可循環、減量化、環境友好、功能實現”四類指標預期實現情況等);
(三)會議項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會議資料(會議相關電子版或紙質版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會議議程、會議手冊、可公開的演講材料或報告等);
2.參會人員名單(注明姓名、來源國家和城市、工作單位、職務、所屬國際組織(如適用)、聯系方式等);
(四)會展培訓課程項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會展培訓課程安排及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課程介紹資料、可公開的課程講義等);
2.培訓學員名單(注明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聯系方式等)。
第五條
申報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專項資金申報書》(封面)(附件5);
(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專項資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模板見附件6);
(三)《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專項資金申請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模板見附件7);
(四)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如為國際機構則提供在相關國家或地區合法注冊并有效續存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申報單位最近一次年度匯算清繳時填報的《實質性運營自評承諾表》(附件9)復印件以及實質性運營有關的留存備查資料復印件(包括經營場所的產權或租賃證明,生產經營決策、財務決策、人事決策的會議紀要等材料,從業人員名單、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有關社保繳納證明材料,賬務資料、銀行開戶資料、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財產情況說明);
(六)信用中國網站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單信用信息的記錄;
(七)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具體項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報單位根據申請資助項目的不同分別按以下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一)非消費展覽項目補貼、消費展覽項目補貼、品牌展覽獎勵
1.展館場地相關發票及轉賬憑證等合法憑證復印件;
2.媒體投放宣傳廣告資料復印件以及相關廣告合同、發票及轉賬憑證等合法憑證復印件;
3.展臺相片匯總(每個展臺照片一張,按照參展商名單順序排列);
4.展覽會刊(如有);
5.十張以上展覽現場照片及相關音像視頻資料(時長一分鐘以內);
6.觀眾人數統計證明;
7.申報單位曾獲榮譽的相關證明材料(此項針對品牌展覽補貼及獎勵);
8.在其他區域或城市舉辦該展覽的場地租賃合同、場租相關發票與轉賬憑證、展覽會刊、十張以上展覽現場照片(須至少提供三屆會展的上述相關材料,并且材料中的信息應與附件5-1中填報信息相符)(此項針對引進品牌展覽補貼);
9.展覽項目總結報告(格式及內容要求見附件8-1);
10.項目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相關證明材料(此項針對“品牌展覽獎勵”);
11.葡語及西語國家參展商商業注冊所在國(地)的商業注冊登記材料復印件(能證明其合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主體資格文件);葡語及西語國家與會者(不含擁有澳門身份證或簽發地為澳門的葡語及西語國家與會者)人員身份證明材料,含護照個人頁復印件或相關組織出具的證明材料(此項針對“支持拓展葡語及西語國家市場”補貼)。
(二)會議項目補貼、國際性會議補貼
1.會議項目介紹材料。可為活動正式方案(含預算方案、會議類型如:學術會議、行業會議、企業會議)及執行情況說明、活動實際參加總人數及澳門社會團體參與人數的證明材料、合同復印件、具體費用開支說明、支出憑證、相關影像圖文資料、媒體宣傳情況等(復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2.住宿證明材料。由入住酒店或預定平臺出具的參會人員住宿證明。或者提供參會人員房賬單、酒店訂單截圖,并加上發票等支付憑證。以上材料需體現酒店名、入住人員姓名、住宿日期等信息。
3.獲得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認證的相關證明材料(此項針對“國際性會議補貼”);
4.境外人員身份證明(此項針對“國際性會議補貼”)。境外(含澳門、香港、臺灣)或國際性組織參會人員身份證明材料:回鄉證、護照個人信息頁復印件,或者會議組織(社團)機構證明材料、相關國際協會等組織的官網會議名單截圖或其他證明材料,并結合現場照片、會議簽到等證明材料;
5.十張以上會議現場照片及相關音像視頻資料(時長一分鐘以內);
6.會議項目總結報告(格式及內容要求見附件8-2);
7.葡語及西語國家與會者(不含擁有澳門身份證或簽發地為澳門的葡語及西語國家與會者)人員身份證明材料,含護照個人頁復印件或相關組織出具的證明材料等。(此項針對“支持拓展葡語及西語國家市場”補貼)
(三)會展企業營收增量獎勵
1.申請首次營收達到一千萬元獎勵的合作區會展企業,需提供在國家統計云聯網直報平臺的統計數據;
2.申請增量補貼的企業,需提供申請年度和上一年度的統計云聯網直報平臺的統計數據,以及申請年度的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報告需體現會展相關主營業務收入數據;
3.申報單位在申報年度內在合作區舉辦的會展項目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會展企業國際認證獎勵
合作區會展企業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認證相關證明材料。
(五)會展培訓課程籌辦補貼
1.培訓場地租賃相關發票及轉賬憑證等合法憑證復印件;
2.培訓講師名單(需體現姓名、來源國家和城市、工作單位、職務、聯系方式等)、培訓講師授課相關合同復印件、培訓講師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媒體投放宣傳廣告復印件以及相關廣告合同、發票及轉賬憑證等合法憑證復印件;
4.培訓材料復印件及印刷合同、費用發票及轉賬憑證等合法憑證復印件;
5.培訓項目授權合同(含補充協議)、發票及轉賬憑證等合法憑證復印件;
6.培訓活動教學計劃(含培訓課程名稱、目標、規劃、單元、時間、授課地點及場地、授課形式、主要科目簡介、培訓對象、時間表、招收學員的模式及人數、學員報讀條件、學員取得有關修讀證明書或者專業證照的條件等);
7.培訓主辦單位與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國際展覽及項目協會(IAEE)等權威會展組織簽訂的合作協議等合法憑證復印件;
8.培訓學員名單、培訓費用發票及轉賬憑證等合法憑證復印件;
9.培訓簽到表;
10.十張以上培訓照片及相關音像視頻資料(時長一分鐘以內)。
(六)會展專業人才培訓補貼
1.培訓機構介紹(含業務范圍)及其資質證明;
2.培訓課程報名表(復印件)及費用發票(如培訓課程收費分開收取報名費、培訓費和證書費,而且分別開具發票,則需提供全部費用發票);
3.培訓課程內容詳細介紹;
4.培訓課程結課證書或者資質證書;
5.受補貼扶持員工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6.受補貼扶持員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在職證明蓋章原件、合作區社保證明(申報單位應獲得員工授權,同意為其申請補貼并提交相關個人信息,并承諾將補貼款項足額發放至員工本人);
7.受補貼扶持員工在合作區連續繳納社保及個人所得稅滿6個月的證明材料(如申報個人為與合作區會展企業具有關聯關系的澳門會展企業的全職員工,僅需提供連續繳納職業稅滿6個月的證明材料);
8.澳門會展企業工商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及已依法繳納稅款/依法免稅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公司章程等可證明澳門會展企業與合作區會展企業具有關聯關系的合法憑證復印件。(申報個人為與合作區會展企業具有關聯關系的澳門會展企業的全職員工需提供本項材料)。
(七)參展商補貼
1.本次會展活動的情況介紹材料;
2.參展商的場地租賃合同、可體現展位位置的平面圖復印件;
3.參展商的參展費、場地租賃費用相關發票及轉賬憑證等合法憑證復印件;
4.參展商的展位設計圖、效果圖、現場照片(展位及會展活動現場)文件;
5.展位搭建費用相關發票及轉賬憑證等合法憑證復印件。
(八)觀展或參會差旅補貼
1.本次會展活動的情況介紹材料;
2.合作區企業報名及參展參會證件(專業買家、專業觀眾等)或者向主辦方報名的相關證明材料;
3.合作區社保證明、住宿發票、交通發票、登機牌、火車票等可顯示被補貼人員名字的正式憑證。
(九)展覽項目智慧化應用補貼
1.智慧化應用技術實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實施方情況、擬實施的智慧化技術、實施必要性與可行性、預期效果與收益等);
2.與技術提供方簽訂的技術支持合同復印件及驗收單復印件;
3.智慧化應用技術費用發票及轉賬憑證等合法憑證復印件;
4.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該項目應用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區塊鏈、5G、元宇宙等具體技術實施內容的評估報告,或對該項目應用的技術指標的相關認證材料。相關第三方專業機構應有類似評估或者認證經驗,并且其出具的報告材料獲相關會展項目主管部門認可。
(十)綠色低碳展覽補貼
1.綠色低碳實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實施方情況、綠色展臺數量、擬使用材料、針對“再使用/可循環、減量化、環境友好、功能實現”四類指標預期實現情況等);
2.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該項目應用綠色環保展臺設計、結構、材料、安全、搭建和拆除工藝、展示效果、固體廢物控制等具體技術實施內容的評估報告,或者對該項目應用的技術指標的相關認證材料。第三方機構具備相關資質并提供資質證書,或者有類似評估認證經驗并且其出具的報告材料獲相關會展項目主管部門認可。
3.申請“碳中和”專業展覽補貼,需提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相關注冊登記機構、碳交所機構提供的認證,包括全國或區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碳配額碳減排量注銷證明、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或廣東省碳普惠核證減碳量(PHCER)等,需提供合同復印件及驗收單(證書)復印件、相關費用發票及轉賬憑證等合法憑證復印件。
(十一)支持開展琴澳會展交流活動
1.本次會展活動的情況介紹材料,可為活動正式方案(含預算方案)及執行情況說明、合同復印件、具體費用開支說明、相關影像圖文資料、媒體宣傳情況等(復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2.參會人數統計證明;
3.澳門參與活動人員身份證明材料,或者社團及相關單位出具的參會名單可作為證明文件(需提供現場簽到表);
4.實際發生費用,如場地費、宣傳費、人員勞務費、交通費等相關發票及轉賬憑證等合法憑證復印件。
第六條
申報時間及材料要求
一、申報時間
申報單位應當于規定截止時間前,遞交或者郵寄正式裝訂的紙質材料至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指定地點,逾期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將不再受理,同時視為申報單位放棄申報。如采用郵寄方式,以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收到郵寄材料的時間為準。
二、申報材料要求
(一)所有備案、現場核實申請及申報環節所需材料(包括復印件)須統一使用A4規格紙雙面打印,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需要簽名的表格)并加蓋企業公章(每頁)。
(二)申報環節所需材料應按順序編制目錄,加封面(附件5)后裝訂成冊并加蓋騎縫章。
(三)遞交紙質材料的同時需發送材料電子文件至指定郵箱,提交的電子文件應使用申報單位全稱作為文件名。
(四)申報材料未按要求裝訂、資料不全或逾期申報的,將不予受理。
(五)提交復印件材料時攜帶相應材料的原件,以便核對。
第七條
實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申報指南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第八條
解釋權
本申報指南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相關附件
關于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申報指南》的通知.pdf
附件: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專項資金品牌展會認定標準.docx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申報指南》附件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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