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和橫琴國際休閑旅游島建設,促進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澳門)的旅游從業人員在橫琴新區便捷有序提供服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以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橫琴國際休閑旅游島建設方案》的規定,結合橫琴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港澳旅游從業人員,是指持有香港有效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香港居民,持有澳門有效導游工作證的澳門居民。
第三條 港澳旅游從業人員具備規定條件并經合法備案,可以在橫琴新區范圍內為游客提供向導、講解以及相關旅游服務。
第四條 港澳旅游從業人員在橫琴新區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香港居民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份證以及導游證或領隊證;澳門居民持有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以及導游工作證。
(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
(三)未患有傳染性疾病。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港澳旅游從業人員,可以向橫琴新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橫琴旅游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經培訓、認證后,領取橫琴新區旅游從業人員專用證件。
第六條 橫琴新區旅游從業人員專用證件有效期與港澳執業注冊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內,持有橫琴新區旅游從業人員專用證件的港澳旅游從業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在香港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在澳門的導游證被暫停或者吊銷的,橫琴新區旅游從業人員專用證件自動暫停或者失效。
橫琴新區旅游從業人員專用證件有效期屆滿,持證人員可以申請續期。續期條件與首次備案條件一致。
第七條 持證人員在橫琴新區執業,應當接受橫琴新區旅行社的委派。
第八條 持證人員在橫琴新區開展執業活動,應當佩戴橫琴新區旅游從業人員專用證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廣東省旅游條例》、《珠海經濟特區旅游條例》等內地旅游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引導游客健康、文明旅游。
第九條 橫琴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內地旅游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持證人員在橫琴新區范圍內的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對其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 港澳旅游從業人員未經備案,在橫琴新區從事導游或者領隊活動的,由橫琴旅游主管部門按照內地旅游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持證人員在橫琴新區的執業活動違反內地旅游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應當被處以吊銷導游證的,橫琴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撤銷備案,收回橫琴新區旅游從業人員專用證件,五年內不再受理該人員的備案申請。
持證人員在橫琴新區的執業活動違反內地旅游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兩年內累計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由橫琴旅游主管部門依法暫扣橫琴新區旅游從業人員專用證件三個月至一年;兩年內被兩次暫扣橫琴新區旅游從業人員專用證件的,由橫琴旅游主管部門撤銷備案,并收回橫琴新區旅游從業人員專用證件,五年內不再受理該人員的備案申請。
第十二條 橫琴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持證人員的執業情況在橫琴新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并知會香港旅游事務署和香港旅游業議會、澳門旅游局和澳門相關行業協(議)會。
第十三條 橫琴新區管理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為港澳導游及領隊以外的其他旅游從業人員在橫琴新區的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港澳旅游從業人員備案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橫琴新區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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