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民政(社會事務、社區工作、社會事業、社會保障)局:
現將《港澳專業社會工作從業人員在珠海市執業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20年8月31日
港澳專業社會工作從業人員在珠海市執業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促進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澳門)的專業社會工作從業人員在珠海市便捷有序提供服務,根據民政部《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辦法》和《珠海市社會工作者登記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港澳專業社會工作從業人員”(以下簡稱“港澳社工”),是指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社會工作注冊局或澳門社會工作局注冊,符合“注冊社會工作者”釋義,現時名列執業注冊記錄冊的人員。
第三條珠海市社會工作協會(以下簡稱“市社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對在珠海市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的港澳社工進行登記、備案和管理。
第二章登記和備案
第四條市社協對在珠海市開展服務的港澳社工,采取申請登記和執業備案方式進行管理。
申請登記和執業備案是市社協通過行業規范的形式對港澳社工在珠海市從事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的認可。港澳社工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市社協申請登記并獲得同意后,方可到珠海市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
第五條申請登記的辦理
(一)申請登記需提交的資料
1.港澳社工向中國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師中國委托公證人申請對港澳社工資格及其有效期進行公證,公證證明須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審核,加章轉遞。
2.《港澳社工來珠海市執業登記申請書》(附件1)。
3.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證或回鄉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4.港澳社工注冊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二)申請登記程序
港澳社工持前述資料向市社協提出登記申請,市社協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向港澳社工頒發《港澳社工珠海執業登記確認書》。審核不合格的,做出答復并說明不合格的理由。
第六條執業備案的辦理
(一)執業備案需提交的資料
《港澳社工來珠海市執業備案表》(附件2),該《備案表》需由聘用港澳社工的用人單位蓋章證明。
(二)執業備案辦理程序
經申請登記的港澳社工在受聘于珠海市相關用人單位或港澳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后,需在一個月內向市社協進行執業備案。港澳社工可憑市社協執業登記確認書接受聘用,在珠海市內開展專業社會工作服務。
在珠海市工作單位如有變更,應當自發生變更30日內向市社協申請變更備案;如無變更,則申請人需每半年向市社協報備一次。逾期未報備的,原備案自動失效。
第七條市社協建立港澳社工個人檔案和執業情況資料庫,并及時將情況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定期將情況報送相關部門。
第八條港澳非政府組織在我市開展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的,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我市開展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的,應當依法備案。已登記或備案的代表機構僅可委派已登記備案的港澳社工在珠海市內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
第九條 聘用港澳社工的珠海用人單位,須按照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聘用港澳社工的港澳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可按照港澳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委派至珠海市執業。
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十條港澳社工需自覺加強國情知識的學習,自覺遵守內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我市執業時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用人單位要和港澳社工簽訂遵紀守法承諾書。
第十一條港澳社工要應當遵守珠海社會工作者職業紀律和社會服務相關行為規范,將能使用普通話作為入職參考條件,能流利的用普通話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港澳社工注冊證如因有效期滿或被其注冊單位取消注冊資格等情形的,市社協頒發的備案證書自然失效。
第十三條在我市執業的港澳社工違反社會工作行業規范情形時,市社協有權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市社協可作出撤銷執業登記等處理決定,在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人員執業登記申請,并轉呈香港特別行政區社會工作注冊局及澳門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
第十四條港澳社工享有對珠海社工行業發展的建議權、批評權等權利,不得隨意發表和傳播未經證實的言論。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珠海市社工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