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擬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一)市政府明確要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加強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監管。為此,2016年12月,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試行)》(中人社發〔2016〕427號),有效期到2019年10月30日止。為切實加強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管理,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省、市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有關文件精神,重新制定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了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功能定位、孵化對象、服務內容、孵化期限、年度目標、組織架構、職責分工、績效考評等措施,同時明確《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二)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9〕122號)、《中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9〕239號)工作部署,明確將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打造成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中山粵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合作平臺。
二、政策依據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9〕122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5〕109號)、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通知》(中府辦會函〔2016〕122號)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9〕239號)有關精神,為加強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管理,制定本辦法。
三、文件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十項內容。第一、二、三、四項明確了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功能定位、孵化對象、服務內容、孵化期限。第五項按照預算績效評審報告為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定年度工作目標。第六、七項明確了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的組織架構、職責分工。第八項明確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年度預算資金具體支出要求。第九項說明了對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績效考評的要求和安排。最后明確了《辦法》的實施時間、有效期以及對以往政策的取代情況。
四、文件實施的對象及其帶來的影響
《辦法》實施對象為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2016年12月,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試行)》(中人社發〔2016〕427號),有效期到2019年10月30日止。為延續政策,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結合試行總結經驗和問題,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對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創業孵化基地制訂相關管理辦法,將對文件實施對象在運營過程中進行約束性的監管,有利于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能,促進創業孵化基地發揮創業帶動就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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