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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人才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6年04月13日 來源: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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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委會各工作機構: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人才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已經合作區執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

2026年4月10日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人才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澳門+橫琴”一體引聚人才

  第三章 支持人才集聚發展

  第四章 支持人才載體發展

  第五章 優化人才發展環境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的指示精神,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工作部署,“澳門+橫琴”一體化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吸引集聚更多優秀人才來澳琴發展,助力澳門打造國際高端人才集聚高地,為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提供人才支撐,結合合作區人才工作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措施適用于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機構(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在以上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的人員(黨政機關在編人員、參公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參照黨政機關職級核定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除外)。

第二章 “澳門+橫琴”一體引聚人才

  第三條 協同澳門打造國際高端人才集聚高地

  按照澳門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引進的“高端人才”和“優秀人才”,由與合作區企業具有關聯關系的澳門公司或者合作區用人單位聘用,且每年在合作區工作累計不少于九十天的,可申請認定為合作區高層次人才。

  支持與合作區企業具有關聯關系的澳門公司積極引進國際人才,對按照澳門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引進“高端人才”和“優秀人才”滿足在澳門和合作區(或任一地)每年工作累計滿一百八十天、并牽頭或核心參與經國家、廣東省或合作區立項的科技產業項目的用人單位,按其實際支付計稅工薪的百分之三十給予引才補貼,每個用人單位每年最高補貼三百萬元。

  對獲得澳門《科技研發人才資助計劃》資助的澳門居民,攜研發項目到合作區開展中試及產業化落地的,經評審后,給予最高不超過其獲澳門《科技研發人才資助計劃》資助金額的配套資助。

  第四條 實施琴澳協同引才

  以服務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為目標,發揮“一國兩制”制度疊加優勢,“澳門+橫琴”協同引進集聚一批具備較高專業素養、掌握先進科學技術、熟悉國際市場運作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通過“澳門研發+橫琴轉化”聯動方式,推動在合作區創辦一批科技企業或依托合作區現有企業實現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落地。

  (一)對經評審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項目,采取財政資金資助和股權投資聯動的方式給予支持。給予單個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項目最高一千萬元的財政資金資助,實施“前置審批、落地執行”模式,實現“人才一落地、資金就到位、項目即啟動”良好開局。

  (二)對入選合作區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合作區人才主管部門協助其申請澳門特區政府相關支持政策。

  第五條 支持澳門青年來合作區發展

  生活補貼。支持澳門青年來合作區就業創業,對取得境內外高校博士學位(或具備副高級以上職稱)、碩士學位(或具備中級職稱)、學士學位(或具備助理級職稱)的澳門青年可分別申請每人二十七萬元、九萬元、六萬元生活補貼,分三年等額發放。

  創業資助。對取得境內外學士及以上學位的澳門青年攜項目來合作區創辦科技企業,經評審給予最高一百萬元資助,支持其按合作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規定申請投資扶持。

  對取得國(境)外高水平大學的學士及以上學位留學人員攜項目來合作區創辦科技企業,參照澳門青年創業資助給予支持。

  第六條 支持澳門專業人才跨境執業

  對在合作區工作,提供金融、會計、稅務、法律、醫療等領域專業服務,取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澳門專業人士跨境執業補貼目錄清單》內執業資格的澳門專業人才,一次性補貼三萬元。

第三章 支持人才集聚發展

  第七條 支持引進高層次人才

  面向海內外引進一批掌握先進技術、引領帶動產業發展的人才來合作區創新創業,經評定的合作區高層次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生活補貼。經評定的“杰出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可分別申請五百六十萬元、二百一十萬元、一百四十萬元、一百零五萬元的生活補貼,補貼分五年等額發放。

  (二)住房補貼。經評定的“杰出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可分別申請最高二百四十萬元、九十萬元、六十萬元、四十五萬元的住房補貼,補貼分五年發放。

  (三)項目支持。對開展戰略性和前瞻性產業研究和轉化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團隊項目,優先支持申請合作區科技創新計劃項目。

  (四)子女教育。對高層次人才子女就讀合作區公辦學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提供學位保障,選擇就讀合作區非公辦學校或澳門非實施免費教育學校的,可按初中教育階段(含)前累計繳交學費金額的百分之三十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一次性補貼,最高三十萬元。

  (五)琴澳協同。對合作區評定的“杰出人才”和“領軍人才”,由合作區人才主管部門協助其申請澳門特區政府相關支持政策。

  第八條 支持引進青年人才

  生活補貼。對合作區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引進的博士(或具備副高級以上職稱的人才)、碩士(或具備中級職稱的人才)、學士(或具備助理級職稱的人才)可分別申請每人十八萬元、六萬元、四萬元生活補貼,分三年發放。

  住房補貼。對合作區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引進的博士(或具備副高級以上職稱的人才)、碩士(或具備中級職稱的人才)、學士(或具備助理級職稱的人才)可分別申請最高九萬元、三萬元、兩萬元住房補貼,分三年發放。

  澳門青年若已依據第五條第一款享受生活補貼,不再適用本條補貼政策。

  第九條 支持博士后來合作區發展

  生活補貼。對在合作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的博士后可申請每人每年三十萬元、連續兩年的生活補貼;對出站博士后留(來)合作區工作創業的,可申請每人每年八萬元、連續五年的生活補貼。

  在站博士后因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等資助項目延期出站的,第三年可申請一次性十萬元生活補貼。

  住房補貼。對在合作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的博士后,可申請最高二十萬元住房補貼,分兩年發放。對出站博士后留(來)合作區工作創業的,可申請最高二十萬元住房補貼,分五年發放。

  第十條 支持引進技能人才

  支持合作區引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技能人才,對取得技能人員國家職業資格且從事本職業的技能人才,按照高級技師(一級)及以上、技師(二級)、高級工(三級)可分別申請每人六萬元、三萬元、兩萬元生活補貼,分兩年等額發放。

  第十一條 支持產業青年素質提升

  支持合作區重點產業領域在職青年“不脫產、不離崗”提升學歷繼續深造,對報讀澳門高校、“雙一流”建設高校駐珠海市校區的集成電路、生物醫藥大健康、人工智能、醫學等專業領域并取得博士學位的在職青年,按總學費金額的百分之三十、最高補貼十五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高級人才安居置業

  支持長期扎根合作區、為區域經濟發展作出高價值貢獻的人才在合作區安居置業,對連續在合作區工作五年及以上、最近一年度在合作區取得的計稅工薪達到六十萬元及以上的高級人才,可申請最高二十七萬元住房補貼,補貼分三年發放。

第四章 支持人才載體發展

  第十三條 支持建設離岸創新平臺

  鼓勵合作區用人單位在澳門及境外建立研發中心、孵化基地、人才交流基地等離岸創新平臺,服務和引進海外人才來澳門和合作區創新創業,對離岸創新平臺給予最高三百萬元建設支持。對合作區用人單位建設的離岸創新平臺引進的項目入選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項目的,每引進一個項目給予最高一百萬元獎勵,單個用人單位獎勵最高五百萬元。

  第十四條 激勵用人單位主動引才

  發揮用人單位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對從海外引進高層次人才并經合作區有效申報國家或廣東省重大人才工程的用人單位,分別按照國家、廣東省人才工程每人次三萬元、兩萬元的標準給予申報補助。同一用人單位單一人才工程單一批次申報補助,國家人才工程最高三十萬元,廣東省人才工程最高二十萬元。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年度申報補助,累計不超過六十萬元。對入選人才依托的用人單位,每人次分別按照國家或廣東省人才工程評審單位核發生活補貼的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給予獎勵。

  對列入正式入選名單的人才,按照國家或廣東省人才工程評審單位核發生活補貼的額度給予1:1.5配套補貼。國家級、省級人才工程的入選者可參照合作區高層次人才的評定標準,享受對應標準的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

  第十五條 凝聚社會力量引聚人才

  支持各類引才主體為“澳門+橫琴”經濟發展精準引才,鼓勵海外引才工作站、投資機構、人力資源服務中介、咨詢服務機構、技術轉移中心、孵化中心等社會化機構在琴澳設立地區總部或分支機構,對取得引才薦才成效的市場機構或個人給予獎勵。

  對引進的項目入選合作區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項目的,每個項目給予引才主體最高五十萬元獎勵。

  對引進的人才被評定為合作區高層次人才的,給予引才主體最高五十萬元獎勵。

  對從海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合作區有效申報國家或廣東省重大人才工程的,分別按照國家、廣東省人才工程每人次兩萬元、一萬元的標準給予引才主體申報補助。

  第十六條 支持設立科研工作站

  支持合作區用人單位設立院士工作站,對設立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單位給予一次性最高兩百萬元資助。

  支持合作區用人單位設立外籍院士工作站,對設立外籍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單位給予一次性最高一百萬元資助。

  對新設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創新實踐基地以及博士工作站,分別給予一百萬元、七十萬元、五十萬元、五十萬元建站補貼。

第五章 優化人才發展環境

  第十七條 強化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

  發揮合作區政府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和社會力量參與,聯動澳門引進和支持海內外人才攜項目在合作區創新創業,培育更多創新生態,推動四新產業加速發展。

  第十八條 完善人才住房保障

  支持合作區國有企業加快人才房源收儲工作,強化合作區人才房供給保障,引入人才房市場評估價機制,建立與島外周邊地區同等租金水平。搭建人才住房數字化管理平臺,整合人才住房供給端與需求端信息,便利人才住房補貼申請及發放。

  第十九條 設立澳琴人才卡

  設立“澳琴人才卡”,按照A、B不同類別提供對應的醫療服務、子女入學、居留和出入境便利、住房保障、創新創業、公共文化等高品質服務保障。

  設立國際人才“一站式”服務窗口,提供與高層次人才及國際人才有關的政務服務、社會服務、市場服務等“一站式”服務保障。

  第二十條 建設國際人才驛站

  堅持人才為本、產業為基、項目為要的基本理念,圍繞“產業引領+樂居生活”,打造集公共服務、科創服務、生活服務于一體的“一站式”國際人才流動中轉服務平臺。

  建立“全球人才訪澳琴”常態化邀請機制,推出澳琴考察體驗券,為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等領域全球頂尖人才赴澳琴實地考察提供機票、酒店、優質崗位對接機會等一系列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政策有效期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有效期屆滿而相關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本措施執行過程中,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廣東省有關規定有沖突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廣東省有關規定為準。

  本措施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解釋,制定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本政策與合作區同級財政發放的同類補貼、珠海市其他相關政策存在重復或交叉情形的,除另有明確規定外,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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